陈朱光律师亲办案例
陈XX 交通肇事罪 辩护词
来源:陈朱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31
浏览量:559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陈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陈XX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陈XX案发后,能够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罪行的情形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辩护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XX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造成此次交通事故除了被告人陈XX本人疏忽大意外,被害人也有过错。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这次交通事故亦有因果关系。案发时,被告人陈XX正正常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却未选择走案发地西面的人行横道,而是跨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铁栅栏,再由南向北横穿马路(此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与证人陆付荣的证言相互印证)。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案发后,被告人陈XX是在谢X的指使下逃离现场的(此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和谢X的供述相互印证),由此可见被告人陈XX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3、案发当时的客观环境也是引起此次事故的一个因素。据被告人陈XX供述案发当时虽然其打了远光灯,但路面还是比较暗,光线不足。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也证实案发地无路灯照明。

4、被告人陈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面、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这说明被告人陈XX已经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到刚才的法庭庭审,被告人陈XX能够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无狡辩,更没有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其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5、被告人陈XX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且平时一贯表现良好。而此次事故确实是疏忽大意,过失所为。陈XX本人也为其大意给被害人家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痛苦而深感不安,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现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符合自首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且被害人本身的过错和案发当时的客观环境也是引起此次事故的因素,望法庭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陈XX予以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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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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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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